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委省政府关于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现将陕西省特种设备领域燃气安全整治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许可变更。从2024年1月1日起,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许可。
二、液化石油气瓶充装智能化要求。截止2023年11月30日,液化石油气瓶充装未实现电子标签或二维码实时向省市场监管局监管平台上传数据的,停止充装活动;截止2024年12月31日,液化石油气瓶充装未实现可追溯唯一编号、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并实时向省市场监管局监管平台上传数据的,停止充装活动。
三、液化石油气瓶销毁报废。查处的非法气瓶以及气瓶充装单位需要报废的气瓶统一归集移交气瓶检验机构去功能化报废处理,严禁不符合要求的气瓶再次流入市场。
四、重点治理的事项。违反以下情形,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危害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一)燃气气瓶充装。充装混有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充装非本单位自有产权气瓶、未办理使用登记气瓶、超期未检验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未经安全评估合格气瓶、来源不明“黑气瓶”、50kg气瓶未分大小阀及液相阀带转换接头气瓶,瓶阀未设置自闭装置的气瓶。
(二)燃气气瓶制造。取得制造许可的单位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问题瓶”、气瓶阀门的,在50kg“气液双相”气瓶液相阀出口加装转换接头的。
(三)燃气管道制造、安装。取得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单位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压力管道元件的;取得燃气管道安装许可的单位未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安装的。
(四)燃气压力管道监督检验。压力管道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依法履行燃气压力管道施工前告知并向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申请,造成压力管道未依法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
(五)燃气气瓶、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气瓶检验机构、压力管道检验机构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检验,以及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省市场监管局举报投诉电话:029-86138283;投诉举报邮箱:sxtsj12315@163.com。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