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特种设备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陕西省特种设备协会。
第二条 陕西省特种设备协会是全省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者和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及专业技术培训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和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自愿组成,是全省特种设备行业群众性、公益性、专业性及非营利性的民间社会团体,是联系政府、特种设备工作者、企业、使用者和社会各界之间的纽带和桥梁。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切实代表和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的经济利益;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和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和团结全体会员、全省特种设备工作者,努力推动我省特种设备事业的安全发展和进步,为全省社会经济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接受相应全国学会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西安。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特种设备学术与技术交流活动;
(二)宣传普及特种设备科技知识,开展继续教育,组织与专业内容相关的培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政策,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宣传特种设备安全对经济建设发展的重要性,提高全社会特种设备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三)组织会员面向生产和应用,开发、推广先进的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修理、改造技术;
(四)开展特种设备技术咨询服务,向有关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提供政策及技术咨询;
(五)承接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委托的事项;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特种设备科技项目论证、技术成果鉴定及对特种设备工作者的技术能力考评等工作;
(六)接受委托,组织会员参加特种设备技术法规的研究、制定、修订及宣贯活动;
(七)举荐和表彰特种设备领域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表彰协会活动积极分子;
(八)关心和维护特种设备工作者的权益,举办为协会会员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九)加强行业自律,推进、响应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十)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上述业务范围涉及许可项目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的,凭许可证明文件和委托证明书,在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本行业的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单位会员:具有一定规模且业绩良好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金融保险机构、宣教机构、社会组织等。
(二)个人会员:在特种设备行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成就和影响的专家、学者和政府部门有关人员等。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对取得入会资格的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应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并优惠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遵守本会纪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自觉维护行业声誉,加强自身行业自律,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八)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的各项事业和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届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 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表决通过。
(五)委托常务理事或理事行使一定职责。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贯彻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六)协助会长组织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1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相同,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